教育方针、办学条件、校长国籍、义务教育属性、入学制度、特殊群体保障、红线行为
模块一:教育法 & 义务教育法(办学与入学)
决定学校怎么建、学生怎么招、经费怎么兜底,是一切学校管理题的母题来源。
命题聚焦:牢记:县级管理、随班就读、禁止重点班/未经审定教材
| 考点维度 | 核心法条内容 | 深圳真题避坑指南 |
|---|---|---|
| 教育方针 |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为人民服务,并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。 | 深圳真题喜欢漏掉“社会实践”。 |
| 学校设立条件 |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;②有合格教师;③有符合标准的场地/设施/设备;④有稳定经费来源。 |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,“临时租厂房”不合规。 |
| 校长任职 | 公办中小学正校长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在境内定居并符合任职条件。 | “外籍专家担任校长”直接违规。 |
| 义务教育属性 | 强制性、免费性、普及性;国务院领导、省统筹,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。 | 答题务必写“县级为主”,别写“市级”。 |
| 入学制度 | 免试入学、就近入学,任何笔试/面试/特长选拔一律视为违规。 | “综合素质测评”“家长面谈”都属违规。 |
| 特殊群体 | 残疾儿童以随班就读为主,普通学校不得拒收;流动儿童由流入地政府保障平等入学。 | 以设施不足为由拒收残疾儿童是违法行为。 |
| 红线行为 | 禁止分重点校/重点班/快慢班;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或劝退;未经审定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。 | 学生品行再差也不能开除,只能走专门教育程序。 |